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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与当地政府“较了真”
固镇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证
程军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我国《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明确规定,“界址调查,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近日,固镇县法院依法撤销了固镇县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因就是被告在地籍调查时未经四邻签字确认。

原告徐某某与第三人徐某所争议地块相邻。第三人徐某于2002年11月份,将本县城关镇牛市巷34号,占地面积为208平方米的一处宅基地向固镇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提供了由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并交纳了登记费、测绘费、工本费。同年11月4日,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进行了地籍调查,绘制宗地草图。但在四邻指界时,无东邻徐某某家人签字。2003年7月5日,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准予为其登记国有土地208平方米。同年8月15日经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登记发证。

2010年10月份,第三人徐某翻建房屋,原告出面阻止时才得知,被告已经给第三人徐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以侵害原告利益及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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