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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 更应该写入《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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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 更应该写入《劳动法》

贾志勇
 

民政部一名副巡视员称,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将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见今日本报12版)

当我国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生活问题,养老院、福利院建设问题,尤其是经济保障问题,必须跟进解决,甚至要超前谋划。政府能够顺应这个发展趋势,重新修订老年法,已足见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对居家养老的“空巢”老人权益及生活问题给予了关注,并在草案“精神慰藉”一章中有“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规定,以及该巡视员透露的“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等等,这些立法初衷都是好的。

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如下事实。在机关单位上班的职工,享受“双休日”、节假日的规定,可以做到“常回家看看”,而在企业尤其是私企上班的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能得到准许,可以常回家看望下父母,恐怕就是一种奢望了。所以,“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出现在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在现实中就会变得轻微得不值一提,面临遭遇尴尬是注定的。

如果修订老年法的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切实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强化,也未尝不可。不过,不是像现在这样,将其写入老年法中,而应该是《劳动法》或《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中才对。在《劳动法》或《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中将这些内容体现出来,相当于向用工方提出了要求,效果肯定会比在老年法中好许多。甚至,要求用工单位或企业不但要按时安排职工回家看望父母,还要为往返的职工担负一定数额的旅途费,并提供些老人用品、补品,都是不为过的。同时,责令执法部门对此检查,对违规行为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就更加完备了。

如此,“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才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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