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1年1月1日起,在合肥市区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时,必须向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以下称房屋登记机关)出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确认的房屋门牌号码、楼幢号和单元编号证明,这是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房管局获得的消息。
从明年元旦起,哪几类人需要确认自己的房屋门牌号码、楼幢号和单元编号呢?
1、新建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房屋门牌号码、楼幢号和单元编号。房屋登记机关受理房产证登记办理时,会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确认的房屋门牌号码、楼幢号和单元编号为登记依据。
2、商品住房购房人须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材料到新购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属(含捐资入户的非直系亲属)的户籍迁移或备案证明。房屋登记机关查验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如果原是无房户,须首先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材料到新购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属(含捐资入户的非直系亲属)的户籍迁移手续,并由派出所出具户籍迁移证明;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如果原是有房户,可以持上述材料到新购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或备案证明。房屋登记机关查验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4、 房屋拆迁安置户如只有一套住房,须持拆迁安置证明将户籍迁移至安置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如有多套住房,应将其户籍迁移至实际居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房屋登记机关查验原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拆迁人户籍已迁出或无户口证明后,予以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在两年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合肥市民,还是非合肥市民在省城购买商品房后,户籍迁移都需要按照规定执行,合肥市属三县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