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雇员赵某工作时间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赵某家属要求雇主李某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诉诸法院。12月7日,来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72419.50元。
李某在来安县从事个体零售业务。2009年李某雇赵某等人为其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赵某等按李某的安排负责给客户送货。2010年5月12日,李某因事外出,赵某驾驶李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外出,后出交通事故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赵某的亲属就赔偿与李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经庭审查明,赵某系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赵某开着被告的车,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赵某去从事与雇佣无关的活动;本案事故发生在17时左右,因被告与赵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范围,也没有口头约定上、下班时间,按照习惯,应属上班时间;故应由雇主即被告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