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和县某专科医院收治病人后未能及时确诊病情,直至次日凌晨患者病情严重时才拨打和县人民医院120,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时机,导致其死亡。昨日,和县法院判决被告和县某专科医院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即4.4万元。
两原告之女晓琴(化名),1987年4月出生,有急性胰腺炎、糖尿病等病史。2009年9月21日13时左右,晓琴因腹痛被送往和县某专科医院治疗,该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仅仅是打点滴消炎,直至次日凌晨5时晓琴腹痛加重,方才拨打和县人民医院120,将晓琴送往该院抢救。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原告认为,和县某专科医院因未能及时确诊病情,延误患者的抢救时间,导致女儿死亡。同时,该院事后伪造病历,故诉至法院,要求和县某专科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关系或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推定患者晓琴的死亡与和县某专科医院的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30%责任。而原告之女晓琴早在2008年就患有胰腺炎、糖尿病等严重疾病,虽经抢救治疗但并未见好转,其自身病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酌定原告方自身承担7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