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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付费将惠及新农合住院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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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付费将惠及新农合住院患者
定点机构将竞争上岗 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记者 王松青
 

新农合住院也将按病种付费,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明年第2季度省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各县(市、区)试点医疗机构正式启动运行,各地原则上选择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试点。

定点医院将引入竞争机制

据介绍,我省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列入试点范围;各市选择不少于2所规模较大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各县选择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及其他规模相对较大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在明显提高试点病种补偿比例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

降低参合病人个人自付比例

据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参合病人按固定的比例自付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试点的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当次住院费用的自付比例分别不得高于40%、45%、50%。与此对应,试点病种患者在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当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60%、55%、50%,具体比例需结合不同病种的平均费用水平以及当年新农合基金的承受能力而定,进一步降低参合病人个人自付比例。

另外,使用有国产替代品的进口材料或体内装置,超出国产价格以上部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由医疗机构或病人承担。

按病种付费时间表确定

省卫生厅表示,根据计划,明年第1季度,该厅初步筛选50个试点病种;各市、县(区)从中选择10个病种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第2季度:省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各县(市、区)试点医疗机构正式启动运行;明年下半年: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适度扩大试点医疗机构范围或病种范围。同时启动“住院总额预付”试点。

严禁分解收费、分解住院

省卫生厅要求,医疗机构要书面承诺严格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收治患者,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实行首诊负责制,严禁医疗机构拒收、推诿重症病人;严禁将定额范围内的费用通过门诊取药、门诊检查、外购处方、分解名目等方式排除在定额范围之外,变相增加患者自费费用,病人当次在本院住院前的门诊检查费用必须纳入住院费用一并计算。

同时,严禁以年龄、健康状况、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将符合病种付费指征、符合临床路径的患者转换成不按病种付费的类型;制定单病种出院标准,防止医疗机构诱导或强迫病人“未愈出院”,或将重症患者分解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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