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综合消息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涉嫌受贿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刘健春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代理、案件仲裁、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贿赂折合人民币1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