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合肥某公司工作的苏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后因苏某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2007年2月26日,苏某到合肥某制冷机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4月23日,苏某在操作冲床时右手食指被冲床砸伤导致骨折并部分缺损,随后先后三次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后,因苏某未参加工伤保险,加上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又超出时效,工伤认定未被受理,导致双方为医药费用和工资等待遇发生争议。2009年1月20日苏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并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
日前,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用人单位不仅另外给付了苏某医疗等费用19000元,还按双倍补发了苏某2008年度654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