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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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被指违法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上午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星报综合

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根据该办法,该条款显然是违规行为。

此外,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消费者有依法变更合同权利

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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