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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偷猎”?五年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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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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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偷猎”?五年不得“翻身”!
我省修改科技条例保护知识产权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记者从说明中了解到,我省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对科技“偷猎”者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等问题。

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科技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如被“逮到”,将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申请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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