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要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科技“偷猎”?五年不得“翻身”!
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罚你一百万!
下一篇4 2010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三审”
工资要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记者 俞宝强
 

合同签了,但工资条款中没有量化指标、不明确工资涨幅、工资不能及时发放,这些不规范签署的集体合同都将成为一张废纸。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三审”。 

【协商代表】

工会不能“兼职”协商代表

鉴于现实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指派工会工作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的情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此前的修改稿修改为: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草案还规定,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合同效力】

单位“变化”合同还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时,职工原集体合同很多被“废除”,职工权益便被轻易“甩”得远远的。

修改二稿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合同变化】

解除集体合同有规定

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破产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专家意见提出,该规定导致用人单位主体已经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修改二稿中将该项删除,并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三种情形,分别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专项】

职工工资要“涨”也要“保”

法制委员会认为,工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为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不仅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建立工资及时支付的保障机制。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二稿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协商资料】

协商资料“马虎不得”

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怎样解决?在修改二稿中,该条例所称协商所需资料修改为指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营财务情况等。

据悉,目前合肥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经超过1000家。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