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综合消息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布总局令,公布9日审议通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规定》自11月15日起实行。
《规定》明确了其所适用的矿山企业及矿领导的范畴,规定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矿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规定》中明确表示,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