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5年内,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了“红牌”。昨日,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解释为,凡承办银行出现年度受理公积金贷款笔数达不到50笔等行为,均将取消其公积金的贷款业务。
新申请承办银行
不得对公积金贷款有“歧视”
为了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和资产安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被纳入可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范围之内。
所有承办银行都应具备下列条件: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本市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以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同意与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有效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与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化专网,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还款扣划、合同变更、逾期催收、保证金解付等过程中,承诺参照商业自营性贷款办理规范(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不对公积金贷款采取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规定及做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商业银行申请30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被停止承办业务银行 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
在新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但是,承办银行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其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年度受理公积金贷款笔数达不到50笔的;年末承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0.15%的(如年度中出现逾期率超过0.2%的,由管理中心暂停其业务开展,如经整改,年末逾期率降回0.15%以下,可重新开展贷款业务);年度内出现承办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发放造成损失的;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办法,年末对贷款逾期率、按时办结率、信息录入及流水传递准确率、贷款资料保管情况、借款人资信审核情况、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职工投诉情况等综合评分后,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的。
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
专家表示,该办法一经实施,今后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将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