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07年7月13日,省城某职业培训学校与葛某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入学就业协议。该协议约定:培训学校为葛某提供某软件设计师课程培训,培训费用合计9800元,工作后付款。2008年3月,葛某经培训学校推荐,先后入职上海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工资5000元左右。但是,葛某在工作两年后,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费用只付了3000元。培训学校催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葛某起诉到法院,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葛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4000元给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