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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为减刑纷纷假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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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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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为减刑纷纷假立功
“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
 

据《瞭望》报道 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但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也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

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现实中,屡见贪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少数:比如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湘西州原州长杜崇烟等等。据司法界人士透露,不少贪官把假立功当成“救命稻草”。近几年,贪官假立功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在造假过程中被发现,有些是事后暴露,但最终被揭发,都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贪官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贪官的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

问题出在执行环节上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整个运作程序极其隐蔽。

“获取信息非常关键,这决定贪官被轻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买卖立功方面,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就是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据了解,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尽管有关法规已对贪官立功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但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而且对每条规定中的“断点”,并没做到科学衔接,这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正因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贪官假立功现象难免发生,甚至有些地方,个别公安机关还把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贪官假立功并非易事。

关键还在权力监督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杜绝贪官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受访专家强调,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唯此,公职人员才会有所畏惧,才不会“前腐后继”,反腐才能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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