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对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上诉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判决,最终维持原判。
芜湖市药监局于2009年5月22日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药品监督抽检时,发现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素葡萄糖注射液”质量不符合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上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维持芜湖市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7月2日,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斌园 记者 王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