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傍晚带孩子散步,却被路边断树砸伤,索赔无果后将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告到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方达成协议,大树管理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四万元。
2009年夏天某日傍晚,刘女士带着小孩在合肥市合瓦路边人行道上散步,正行走时一棵长在绿化带里的松树,突然折断砸中刘女士头背处,并造成脚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和该绿化带实际管理者某园林公司,两单位未尽到对树木的妥善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折断砸伤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被告园林局认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与树木伤人事件没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园林公司则辩称,事件发生当天最高风力已超9级,因此树木伤人事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庐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园林公司作为绿化带实际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园林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园林公司提供的气象资料只能证明9级风力发生于当晚19时,而事件发生于18时,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刘女士胜诉。二审阶段,在合肥市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园林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赔偿费用,刘女士也不再就本起事件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