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也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两者共同维权的关键所在。时隔两年,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今后我省将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合同“诈骗”将被“双保护”打击
“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就按了手印,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花样众多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双面合同”等都让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伤透脑筋,甚至为此大打出手。
“无论是开展平等协商,还是订立集体合同,都必须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协商。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将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进行“双保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打击合同“诈骗”行为。
女性职工说话声音不能太“小”
员工进入公司半年后才能享受婚假、产假。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领不到工资。女性职工公司集体协商中,说话声音“太小”,甚至没有。
“用人单位有女职工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该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有必要对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加以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增设“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
据介绍,我省非公企业平均人数15至20人,平均寿命三年,呈现出数量大、规模小、流失率高的特点。与此同时,工会干部兼职多、不熟悉工会业务、流动性大,且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不具备单独进行有效的集体协商、签订对老板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实力。
鉴于劳动合同法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行了一般规范,我省已有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有必要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行补充规定。建议增设“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具体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此外,该条例将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重新表述为:“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