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日前,《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的立法专家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
涨价应充分考虑低收入者利益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使其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受较大影响,根据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规定,制定、调整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并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可以采取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价成本监审。
公益服务、垄断商品定价必须听证
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定价则必须实施听证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五分之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定价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将定价决定以及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
为了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依据《价格法》“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和我省各地实际做法,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省政府依法审核后,可以决定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对部分价格采取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