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7月2日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