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用担任宣城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16801.12元用于购买彩票。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宣城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宣城体彩中心主任周某有期徒刑11年, 违法所得2016801.12元予以追缴。
2002年8月,周某被任命为宣城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主办会计,期间于2002年6月至2005年8月兼任宣城体彩中心主任。周某与单位出纳胡某将应由其负责保管的单位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会计章交由胡某一人保管。2003年至2008年4月,周某利用担任宣城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在未得到胡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加盖由胡某保管的单位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会计章及出纳胡某的印章,后凭借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银行提取现金。周某取出的现金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和单位报销,余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每月月底需和胡某结算时,则通过补打“欠条”给胡某的方式充抵用于购买彩票的取款部分。至2008年4月,周某共出具欠条14张合计金额为1239553.99元。
2008年4月,胡某要求周某把“欠条”的金额归还,否则就向单位告发。周请求胡某帮他,提出不会牵连胡某并可以把胡某的出纳事务也接管过来,但为了不让单位和领导觉察,胡某需继续进行部分小额报销,胡某表示同意并照办。
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周某不仅担任宣城市体育局经济科科长兼主办会计,同时已经私自接管了部分出纳职责。其继续采取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上私自加盖全部四枚印章,提取现金,支取的现金除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和单位报销外,余款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