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据介绍,在合肥市城管“扩权”过程中,所涉及到交警行政处罚范围的仅一条,也就是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解读:一旦违反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未占用盲道、绿化的,处以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占用盲道、绿化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处以200元罚款。
扩权之规划篇:无规划许可擅自建设
内容:“扩权”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则由城管部门负责实施。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解读:审批权依然由规划部门行使,而行政处罚则由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权之园林篇:绿地开辟开心农场
内容:涉及园林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内容相对较多,其中大多与绿化破坏等有关。
法规: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违反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种植面积在2m2及以下的,处以200元罚款;种植面积超过2m2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200元增加罚款额,总额不超过1000元。
解读:以上违规行为在查处中比较常见,而有关公共绿地条款也是去年在合肥市园林条例中特别增加的。
扩权之市政篇:工程不设安全防围
内容:随着合肥“大建设”的深入,建设工程也日益增多,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导致过往市民摔伤事故时有发生。
法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老百姓生活比较贴近,同样由市政部门移交到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还有: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违法行为,根据《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占用市政设施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业务,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面积在5m2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占用市政设施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业务,造成市政设施损坏,面积在5m2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