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日前,记者获悉,安徽省民政厅对《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参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在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级、二级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级、五级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在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内未做可能影响评定结果的备案信息变更;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或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近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相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不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专家组中从事养老机构管理实务专家不少于3人
评定指标分为必备、基础和创新指标,养老机构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基础指标分值95分,创新指标分值5分,评定满分为100分。
各级评定委员会应分别组建由政府部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社会组织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定专家库。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同时担任评定专家。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3年,届满将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履职情况及本人意愿,进行增减。
从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评定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回避性和全面性的原则。评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3人。评定组长由评定专家组成员推选确定,评定组长主持现场评定工作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定计划和进度,保障完成现场评定任务。评定专家要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评定记录和结论需亲笔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设立专家库确有困难的县级评定委员会,可向省、设区的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从省、设区的市专家库中抽取现场评定专家。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
评定管理办法要求,评定委员会听取评定专家组的评定情况介绍,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价。复核结果须经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由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2年后,可申请升级评定,且应逐级晋升。未通过晋级评定但符合原评定等级要求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再次评定、晋级评定、抽查复评的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内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各级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复评,对下一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适当抽取一定数量抽查复评。 被降低或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还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