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鼓励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
意见中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推动按照病情需要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促进医疗服务有序衔接,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业务支持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此外,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
建立和推广团队服务
意见中称,要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同时,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强化队伍建设,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知识技能培训。
同时,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推动职业院校加强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人才培养,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本地区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紧密型医联体进修,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