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加强对恶意投诉的处置……12月22日,记者获悉,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处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意见稿》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不得违法限制多平台就业
《意见稿》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加强对恶意投诉的处置
根据《意见稿》,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鼓励平台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行协商处理。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投诉的处置。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