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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八条,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对其实施性骚扰;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保护女性乳腺健康,《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场性别歧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遭遇性别歧视的职场女性该怎么办?根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此外,《办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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