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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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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简政放权、服务美丽安徽建设营造了良好环境,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标志着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近年来, 安徽强化规划环评引领,全省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均依法落实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整改监督。通过严管,我省共29家环评机构列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守信名单,占全国守信名单的11%,位居全国前列。

《办法》共设5章33条,从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规范。《办法》在总则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落实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化环境要素保障,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等。

为有效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办法》规定,细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等有关专项规划。规定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同时明确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方面,《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接受委托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审批权限。持续优化环评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推进环评信息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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