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市民宋明(化名)向记者反映称,作为一名驾驶员,他在途经洛阳市区不少主干道时,发现不少道路指示牌上都发布各类商业广告,不但显得杂乱无章,而且容易分散驾驶员视线。对此,洛阳文旅集团则称此举属市场化运营探索,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有律师认为,此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7月14日《济南时报》)
在河南洛阳市区快速路等道路上,一些商业广告“傍上”了道路指示牌。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即引发网民观点碰撞。赞成者认为,用交通指示牌背面做广告是“一牌多用、节约资源”;反对者则认为“违法违规、部门牟利”。对此,专家指出,道路交通指示牌属于公共资源,起到方向指引和安全注意的作用,打上广告与道路交通指示牌的初衷相悖,并且会干扰驾驶员行车视线,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道路美观,我国《广告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明令禁止该行为。
然而,针对“道路指示牌变广告牌”事件,涉事方洛阳文旅集团则回应称,此举属市场化运营探索,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这种说法显然经不住推敲。说轻点,是涉事方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说重点,是其故意在打“擦边球”。
可见,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牌”,亟须监管亮出“红牌”。首先,既然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牌”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就应该责令限期拆除,并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牌”,更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将公共资源商业化运作,应当经过相关单位审批,并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交通部门、市民等参与讨论调研,并将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意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应秉持公平竞争,在法律层面应该完善相关的监督措施。总之,商业化运作探索应当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