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优化商业环境,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记者获悉,合肥市公管局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根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细化了具体条款,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异议提交的渠道、内容、答复要求以及遵循的规定等刚性约束。
《暂行办法》规定,异议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不能利用异议不当得利或实现非法目标。异议人需要为其提出的异议提供必要的证据进行证明,被异议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书。
如果被异议人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活动;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并可能影响招标活动或中标结果,应视情况处理。例如,如果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且存在开标程序不正当或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应重新进行招标活动;如果对招投标过程或中标结果提出异议,且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从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重新进行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