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前参照省级管理办法,立足合肥实际,印发了《合肥市法治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十四条,对法治督察员的队伍构成、担任条件、产生程序、工作职责、调整方式和工作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推动法治督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法治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受聘期满后自然解聘。合肥市委依法治市办将保障法治督察员依法履职的权利,及时督促整改督察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法治督察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法治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对法治督察员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