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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将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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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
长三角区域将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记者 马冰璐 通讯员 周勇 彭继友
 

星报讯 5月30日,记者获悉,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工作目标是,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根本任务,采取隐患排查、抓早抓小、快速调处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毗邻地区长期和谐稳定。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定期会商机制,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力争达到90%以上。

《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四项机制。成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全面统筹联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年度联调工作统筹规划、信息交流、督查督办,牵头组织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分析等工作。依托办公室设立各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联调工作,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毗邻地区联谊交流座谈活动。

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司法厅(局)、毗邻市司法局每年共同召开一次,毗邻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毗邻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区域矛盾纠纷形势分析会,共同分析研判矛盾趋向,对毗邻地区纠纷易发领域拟定共防、共排、共调措施,对重大疑难纠纷建立分流调处机制。毗邻村(社区)每周进行工作对接,互通信息,每月向所属乡镇(街道)上报信息,特殊情况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要求报送情况。轮值司法厅(局)指导本地毗邻地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主动做好联系工作,牵头会商研判。

建立联调工作情况信息交流和通报机制,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以及工作人员通讯录。毗邻地区联调组织要建立重大毗邻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一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逐级报告,为决策和处理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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