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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应该“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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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应该“淘汰”了

钱夙伟
 

前不久,30岁的职场妈妈路青得知自己2023年的绩效评级为C等后,感到有些无力。因连续两年绩效评分为C,路青最终收到了被裁员的通知。路青的遭遇不是个例。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将绩效考核情况与劳动者收入、岗位能力相挂钩,一些劳动者因考核不达标被降薪、调岗甚至“末位淘汰”。有劳动者疑惑道:“考核就是简单地处罚吗?这些操作科学吗?”(3月18日《工人日报》)

“末位淘汰”是不少单位依然在广泛实行的一项员工激励机制,企业试图以“末位淘汰”“倒逼”员工的进取心,并因此收获更多员工创造的价值。企业这样的出发点或也可以理解,但“末位淘汰”本身却有违法之嫌。

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末位”并非必然等于“无法胜任工作”,不是淘汰的理由。“末位淘汰”有悖劳动合同法。

显然,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虽然位居“末位”,员工劳动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的理由将员工“淘汰”。无疑,“末位淘汰”的激励效应,以损害员工权益、乃至违法为代价。

也因此,最高法2012年就出台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当然是需要的,但这显然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企业更需要的是对员工的正向激励,通过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对劳动者形成激励。如果以“末位”为理由随意“淘汰”,只会造成人心涣散,而这将对企业造成长远的伤害。也因此,“末位淘汰”以及“末位降职降薪”之类的”绩效考核”应该“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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