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14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司法局公布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噪声分类管理,对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实施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对工业噪声,突出对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监管。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噪声。对社会生活噪声,加强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管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切割、敲打噪声。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鼓励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除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举办省、市以上大型文体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否则,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