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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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章沁园
 

星报讯 2月29日上午,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我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包括三个方面23条。

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职责。

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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