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告诫书要求,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同时,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要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可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