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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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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
记者 章沁园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等进一步进行规范明确。我省将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意见》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多方面完善救助供养内容

对特困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救助供养,《意见》也进一步作了明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此外,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形式可自主选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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