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房产部门公布《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和《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于即日起至2月2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危房翻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规定》明确,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危险住房重建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根据《规定》,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70%以上住房所有权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权人同意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多轮协调互动,形成综合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所有权人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待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同时,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80%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用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的购房款可统筹用于弥补解危处置补助资金。
危房重建、翻建每户最高补助4万元
《办法》明确,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是指列入合肥市大建设计划,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各区(开发区)采取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产权收购等方式组织实施危险住房处置的补助资金,以及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会核定的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在给予危险住房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处置补助资金基础上,另外给予的救助资金。
根据《办法》,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财政补助资金参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审计决算价,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超过400元/平方米(不含)的部分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根据审计决算价,C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2∶2∶6的比例分摊;D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3∶3∶4的比例分摊。对于重建方式处置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助。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此外,对困难家庭,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采取重建、翻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危险住房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救助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