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明确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具体内容。试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从2019年开始,我省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根据规定,实施的单位应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排污单位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当出现完全卖方市场或完全买方市场的时候,可以储备库调节市场平衡。
《办法》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