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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保护还需制度“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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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保护还需制度“供暖”

汪昌莲
 

劳动者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近来,多地开启“速冻”模式。然而,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工作仍存在落实难的情况。专业人士建议,根据地理分布和行业情况制定低温津贴发放标准。(1月1日《工人日报》)

去年12月以来,多地开启“速冻”模式,东西南北中都在“喊冷”,有关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尽管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均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明确,但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大都表示,从没享受过低温津贴。

根据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低温”已被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等方面做好低温环境工作的职业健康保护。但上述规定至今未引起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视。

可见,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首先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力度。同时,低温致疾病,也与企业的预控措施不力有着直接联系。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便千方百计地减少成本,必备的防控设备也舍不得购置,或者是因陋就简,以次充好,更谈不上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及经常性的体检,由此导致许多劳动者染上了疾病仍浑然不觉,等到身体出现了不适再去自行检查,已经错失了医治的良机。所以说,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也要强化企业的预防责任,加强自律,有效遏制疾病的发生。

换言之,“冻伤”也是职业病,低温保护还需制度“供暖”。应尽快出台“地方版”低温作业劳动保护政策,使低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成为职业病防治的一种“标配”。同时,应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失责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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