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超3个月须转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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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明确将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纳入资金监管
租金超3个月须转入监管账户

记者 唐朝 实习生 张家洛
 

星报讯 日前,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根据《通知》,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机构,或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机构。

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通知》明确,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其中,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该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通知》规定,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住房租赁机构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应全部存入专户,依据监管协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将当期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

此外,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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