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2月18日央视新闻)
一些网友对《意见》中的“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有误解,担心会宽纵醉驾,还担心会取消“醉驾入刑”。
一般而言,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现实中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计其数。但此次《意见》的出台,并非是要对醉驾“网开一面”,而是有“情节轻微”的前提,才“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意见》明确,像“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这些情形下,虽然驾驶人是醉驾,但往往主观恶意不大,带来的危害较小,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也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当然也要防范有人借此钻法律的空子。比如不要就此认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就不算是醉驾,而导致放纵了此类醉驾行为。实际上,“短距离挪车”等仍是醉驾行为,只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如果驾驶人明知故犯,甚至屡犯不止,或是由此造成危害结果,驾驶人仍然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为些承担刑事责任。
打击醉驾不能“一罚了之”,而要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精准打击,这也是此次《意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