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监局修订出台了《安徽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49条,对检查员队伍的规划管理、基本条件与资格、职责权利义务、遴选聘任与层级评定、教育培训、调派使用、考核评价与岗位调整和退出、管理与监督、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省药监局负责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检查员库,承担检查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省药监局各处室、分局、中心作为检查派出单位,根据需要调派检查员参与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配合稽查办案。
《办法》指出,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和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层级。明确了各层级检查员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检查能力等资格,和承担现场检查任务、参加课题研究、自觉更新知识等岗位职责。明确少数高层次人才或在药品监管相关领域、稽查办案领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突出及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可直接聘为高级或专家级检查员。
《办法》还规定检查员的初聘包括个人申请、择优遴选、岗前培训、见习检查、综合评定、公示、聘任等程序。同时明确已退休的检查员,在退休后5年内,根据本人意愿可聘任为兼职检查员。
《办法》明确,检查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60学时。规定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业绩贡献为评价重点,全面考核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检查员层级评定、职称评定、续聘或退出的依据。
《办法》同时指出,检查员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未履行检查职责、不当履职或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提醒批评、暂缓晋级、降级或者撤销检查员资格等处罚。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移交检查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