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人意气风发,时常会为了一句话“逞凶斗狠”。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武某与仇某均系未成年人。4月的一天下午,仇某与武某发生言语冲突。武某不仅动手打了仇某,还用脚踹向仇某腹部,后又掐住仇某的脖子将其推至篮球场围栏上。仇某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607元。武某也因该行为被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由于武某一直未向仇某支付医疗费,仇某将武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武某事发时已满14周岁,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对一般的危险行为已具备判断能力。武某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下,与原告仇某发生口角后又殴打原告仇某。被告武某应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607元予以赔偿。因被告武某在事发时尚未成年,遂判决由其监护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