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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脸信息得到更有效保护

“强暴” 王恒/漫画
 

小区门禁、账号登录、超市付款……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在便利生活的同时,技术的不规范使用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比如,有的商家暗中对人脸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进行“大数据杀熟”;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人脸信息甚至还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等涉嫌犯罪或严重违法的行为,打击力度较大,但对部分商家“无感知收集”“一揽子收集”人脸信息等现象,监管力度较弱。有一些人认为人脸信息无关紧要,低估人脸信息泄露的危害性。要看到,人脸信息这样的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难以改变的特性,一旦泄露,比数字密码丢失更难得到有效补救。因此,用好人脸识别技术,必须做好从数据收集、使用到备案、删除等全过程监管,并提供较高级别的安全保护。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应成为绝对的关键词。首先要把住信息采集入口关。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这样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界定,能有效防止人脸信息的非必要采集。以当事人知情、同意为基础,确保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撤回授权的权利等,有助于为新技术规范应用划清边界。

防范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风险,要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管,全面提高信息安全保护力度。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第三级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可以用到的最高等级。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人脸识别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技术手段。在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监管政策针对性、系统性,增强处理个人信息的敏感度,就能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广大群众从技术进步中受益。  金歆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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