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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认定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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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认定实务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很多技术人员对某项技术有自己独到见解和想法,也知道去申请专利,而技术人员流动性非常强,就会导致技术人员与单位之间产生专利权属纠纷。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专利权属到底属于技术人员还是属于单位,界定非常的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和认定标准。那么作为弱势方的技术人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关键词: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认定标准 一、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现状

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技术人员主要依靠使用单位提供的条件和资源,利用工作职责带来的机会和专业知识,并且发明与单位业务目标存在较密切关联,从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原单位、新单位和技术人员。总体来说就是单位与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与技术人员之间的纠纷。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很容易理解,就是技术人员带着原单位的技术到了新单位,用新单位的名义申请相关专利,原单位认为该专利是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申请得到的专利,继而提起职务发明权属纠纷诉讼。

而技术人员与单位间的专利权属纠纷,目前研究和讨论的人不多,这里技术人员本身的贡献,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忽略。

二、职务发明认定标准探讨

在一个专利权属纠纷中,判断一个发明创造到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是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界定职务发明最主要的法律条款,专利权属纠纷主要依据这一条来裁判。

其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前半部分指的是单位的物质条件,后半部分指的是单位的技术条件,无论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还是利用了单位的技术条件都视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如何判断一个发明创造到底是单位的,还是技术人员的,这要看哪一方对于这个发明创造做了“实质性贡献”。第一,这个发明创造是技术人员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依靠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本质是单位为这个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无法完成这个发明创造,单位就为这个发明创造提供了“实质性贡献”,这个发明创造权属归单位。第二,技术人员虽然在原来的单位工作的行业和现在工作的行业都类似,但是技术人员并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自己通过学习和研究做出来的发明创造,那技术人员对这个发明创造做出了“实质性贡献”,这个发明创造权属应该归技术人员。

三、建议

实践中能考虑到技术人员本身“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依据技术人员在单位从事的是技术工作,且申请的专利跟单位是同一个行业,就认定该专利权属归属单位,这对于为了该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劳动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那么,技术人员如何在面临专利权属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这里给一些建议供参考:

1.平时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养成记录的习惯,比如买了一本专业书籍学习后有所感触,拍个照片发一个朋友圈,这可以证明在这个时间节点接触和学习了这块专业的内容,后期申请相关的专利的技术原理或者灵感来源于该专业书籍,该朋友圈结合这个专业书籍就是很好的证明。

2.平时在工作中养成记录的习惯,每天做了哪些工作,经常通过邮件与公司领导沟通,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年终总结和年初计划要写得详细和具体,并通过邮件发送给公司领导,这些在遇到专利权属纠纷时都可以用来证明所从事的工作与所申请的专利无关。

总之,技术人员需要在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处处留有“痕迹”,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专利权属纠纷的时候,获得对己方有利的支持。

作者:何金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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