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 (下称《办法(草案)》)。《办法(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
《办法(草案)》不设章节,共26条。明确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突出监护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对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建设的要求和相关保障作了补充规定。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专业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