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男子霸占他人靠窗座位不肯挪动引热议。记者注意到,6月5日晚,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一名年过六旬的男性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6月6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发生在高铁上的“霸座”事件不多,但也并非绝无仅有。年过六旬男子因“霸座”被铁路警方行拘5日就是典型案例。该男子罔顾法律规定、强行霸占他人靠窗座位,并且拒听劝阻让座,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戒当属咎由自取。这对于当事人和受众,都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则的法治教育课。
高铁霸座看似属文明素养低下行为,但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之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或许也是铁路部门依法惩戒“霸座男”行为的执法依据。
凡事都要讲规则。乘坐交通工具,先来后到、对号入座就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规矩”。靠窗座位的确具有通风换气和窗外观景的便利,但靠窗的座位毕竟是有限的。能否乘坐靠窗的座位当然要凭运气,而非手中“权力”亦或是“拳头”。 对于购票了并随机分配到的座位,乘坐人自有乘坐权和处置权。想要调换别人的座位就需与他人好好商量,征得别人的同意。若每个人都任性抢座,岂不是乱了套?
以势压人、倚老卖老、强行“霸座”,是违法行为。规劝、教育纠正其错误是必要的,但并非万能的。只有对“霸座”行为零容忍、不迁就、严执法,让其付出违法代价,此等丑行劣习才有望得以收敛与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