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即将硕士毕业的张岚岚在招聘平台上,向沈阳一家互联网企业销售岗位投递简历后,收到婉拒的回信:“温馨提示,该岗位工作强度大且需要临时加班、出差,较适合男性。”“这种隐晦暗示和‘仅招男性’有啥区别?”随后,她向该招聘平台投诉称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却被平台驳回,原因是“证据不足”。(6月5日《工人日报》)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然而,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中,虽然不再公开表示“只招男性”,但却会隐晦地暗示女性入职、工作、晋升过程中的困难,将应聘的女性阻挡在招聘大门之外,即使能够顺利进入面试,“有没有男朋友”“打算什么时候结婚生孩子”“准备生几个孩子”等这几座大山也沉重地压在女性身上,使得就业性别歧视由明转暗。
要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一是有赖于劳动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招聘单位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及时予以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罚;二是有赖于各招聘单位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政策,从而树立正确人才观、政绩观,真正带头摒弃性别歧视,真正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再人为地增设任何附加条件,为更多的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性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三是有赖于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参加应聘的女同胞们要分析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并仔细阅读招聘条件,如果发现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尤其是面试时存在有性别歧视现象或设置有其他“隐形门槛”,要据理力争,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