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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是堂警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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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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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是堂警示课

张智全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带薪如厕”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近日,某公司员工王某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5月25日“劳动报”微信公众号)

为了“上班摸鱼”,王某竟然想出了每天长时间如厕的歪招,可谓奇葩至极。此举虽然让王某得逞一时,但最终却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被解雇的沉重代价。法院认定王某每天超出生理需求正常范围长时间的如厕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支持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诚信和法治警示课。

判定王某上班期间每天如厕3至6小时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否对其作出解雇决定,最关键的一点要看王某的如厕次数和时长是否符合生理正常需求。通常情况下,如厕一次大多是几分钟的事情,即使累计相加,一个人每天正常的如厕时间也很难达到数小时。尽管王某曾因肛肠疾病做过手术,并表示伤口愈合后一直存在疼痛感,需要比正常人多一些如厕的次数和时间,但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每天的如厕时间长达3至6小时,显然超出了其正常生理需求。王某的奇葩做法,既有违常识,又是不诚信的表现,被公司解雇,一点也不冤。

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王某只要妥善处理工作与休息的关系,不必时时在岗,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王某在已同意接受该规定约束的情况下,应诚信地予以遵守。但他却反其道而行之,长期“泡厕所”,被公司解雇自然在所难免。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劳动者和企业“双向奔赴”,而不能为了各自的私利相互算计。这起员工“带薪如厕”被解雇的案件,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有警示意义——企业应多一点满足员工正常生理需求的人文关怀,凝聚起荣辱与共的人心;劳动者亦应树牢规矩意识,不为歪念所左右作茧自缚。如此,才能减少劳动纠纷,营造出和谐有序的劳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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