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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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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拟修订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多年,距离上一次修改已过去12年。如今,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机构改革后地方行政机构名称和职能也发生较大变化。5月7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该条例将再次修订完善,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

《修订草案》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草案》提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月27日之前,公众可就《修订草案》提意见,参与方式:1.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页提交意见;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3.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y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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